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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06年8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6]69号),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影放映工作,认真实施农村电影“2131”工程,深化农村电影放映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影放映队伍建设;规定“县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确保实现国家关于到2010年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关心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对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可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或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形式,妥善解决生活待遇等遗留问题,保持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稳定”。希望各地从实际出发,结合贯彻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168号),认真执行省有关规定,妥善解决相关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的生活待遇等遗留问题,规范对在岗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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