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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大建质发[2004]72号)


各区、市、县城建局:

  最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下发《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我市已列入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124个城市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保护大连城市环境,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5月15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的建设工程,全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以预拌混凝土取代之。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城区的建设工程,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在此期间,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当地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建设和发展,以适应本通知的要求。

  三、长海县可考虑本地区地理条件情况,其建设工程用混凝土,可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现场搅拌,但两个以上的群体工程,其搅拌点应集中设置。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相应的企业资质后,才可以在其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生产及销售预拌混凝土,并对其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和销售。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可靠的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对其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以及使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违反本通知要求,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进行混凝土结构施工的工程,其主体结构在进行结构检测时,其构件抽取比例按构件数量30%的比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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