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凡新设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均应在其选址处进行公示,主动听取利益关系人意见。需要听证的,应根据《
行政许可法》及《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依法进行。
第四章 实施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行业管理。贯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转发〈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扬政发[1997]310号),统一协调全市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依据《条例》有关规定,整顿现有医疗机构,遏制非法行医,净化医疗市场。在规划原则指导下,合理配置城市、农村医疗机构布局和发展规模,确保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各级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控制建设规模,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强化内涵建设,走内涵发展道路;要以社会需求为依据,针对区域内人群的主要卫生问题,转变服务观念和服务方式,调整服务结构,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对现有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性调整,能通过社区卫生服务解决的问题,不再通过增设医疗机构解决。各级医疗机构应依据自身的职责和功能,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适当分离,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
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控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放开特需医疗服务价格。
第十八条 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增加财政投入,卫生事业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其增幅不低于同期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产品的方式,切实解决特困人群、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对社区卫生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科研教育实行定额补助。以项目拨款的投入方式,着重扶持重点专科建设。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着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