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保健站(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其服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除急诊、抢救外,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城区医疗机构要合理布局,按核准地点开设,相同服务项目的诊所,相距不得低于500米。
已设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自然村不再设置个人诊所。
第十条 急救医疗服务机构设置
进一步加快我市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提高医疗应急救治能力,扬州市急救中心整体易地新建。由市急救中心及市级医疗机构组成一级院前急救服务网络,县(市)、乡(镇)医疗机构组成二级院前急救服务网络,共同承担区域内医疗救护任务。
第三章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扬州市区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成立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市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扬州市区范围内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设置审批统一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并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申请受理和设置审批。
重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设置,实行部门会办制度,由卫生、发改委、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联合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办理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按辖区由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并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窗口公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法律、法规,申办程序及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