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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根据扬州市城镇发展规划,至2020年,全市将形成1个特大城市(城市组群),2个中等城市,约15个小城市(镇)。随着全市重点城镇的发展,依据需求,通过改造或重组,在重点城镇设立规模适宜的综合或专科医院。
  2、专业结构与设置要求
  (1)鼓励兴办口腔医学、心理卫生、医疗美容、康复、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
  (2)严格控制传染病诊疗机构。全市设置1所传染病医院,集传染病、职业病防治为一体,并成为全市传染病职业病防治的医疗、教学、科研中心;同时承担各种传染病收治和控制工作;市区范围内其他医院不得设置传染病床位;各县(市)可在综合医院附设传染病分院或病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应按规定设置肠道门诊。
  (3)严格控制产科设置。为优化产科资源,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根据市区产科床位配置数量和需求状况,实行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市区范围内一、二级医疗机构不再增设产科;各医疗机构的产科设置审批、服务职能和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扬州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标准要求,每年接产数不低于50例。已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不符合上述设置要求的将逐步取消其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各县(市)区乡(镇)区域,可在建制乡镇卫生院设置产科(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对个别人口较多或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乡镇,也可考虑增设,但必须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严格控制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含妇产医院)的设置。市、县(市)和户藉人口50万以上的区分别建立1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计划生育等妇幼卫生服务,适当开展与妇幼保健密切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有计划、有步骤地构建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护理院(站)、门诊部(诊所)、对内服务的企事业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近期,基本完成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中期,全面完成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提升内涵,完善六位一体服务功能。
  农村:中心镇和建制镇的卫生院改建成为当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应逐步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站,按3-5千人左右建立一个,实行乡(镇)村一体化管理。
  城市:根据《扬州市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第九条 门诊部、所、室等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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