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149号令);
(2)《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政府令);
(3)《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年卫生部文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十七号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十三号令);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第308号令);
(7)《国务院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
(8)《江苏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苏计社会发[2001]948号);
(9)《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11月24日市人大五届五次常委会通过);
2、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1)居民患病情况: 2005年全市传染病发病率为210.79/10万,以此推算全市传染病年发病人数在1万人左右,市第三人民医院目前年收治传染病人在2000人次左右;传染病发病率较高的前三位是肺结核、肝炎、淋病。最近的卫生服务需求调查发现,全市居民慢性病患病率为151.1‰,其中城市239.6‰、农村120.5‰,并呈逐步上升趋势,据此推算全市慢性病患病人数为65万人左右,其中城市病人为23万人,农村为42万人,每10人中有1.4人患有医生明确诊断的慢性病。
(2)居民医疗需求情况:根据2003年全国卫生服务需求调查抽样结果,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43.0‰(城市为153.2‰,农村为139.5‰);患者中去医疗机构就诊的占51.1%,自我医疗占35.7%,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占13.1%;患者未就诊比例为48.9%(城市为57.0%、农村为45.8%);居民年住院率为3.6%(城市为4.2%,农村为3.4%),应住院而未住院比例为29.6%(城市为27.8%,农村为30.3%)。由此测算全市年患病人次为1700万左右,居民对医疗服务的利用不足,医疗保健服务的潜在需求仍然比较大,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是满足上述需求的最基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