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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

  根据《扬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01-2010年)》、《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卫生资源分布状况,从满足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出发,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划是扬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市区医疗机构设置的重要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划区域内设置医疗机构应遵守本规划的规定。
  第二条 规划目的、范围和期限
  目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疗秩序,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范围:本规划涉及的医疗卫生资源为全市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医疗卫生资源,包括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兴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卫生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医疗卫生资源。
  期限:2005年为规划基准年;近期:至2010年;中期:至2015年;远期:至2020年。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正确处理控制与发展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2、资源整合的原则。以需求为依据,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医疗需求,对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合理配置,不再以扩大医院规模的方式扩大服务,积极引导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城市和农村社区。
  3、统一规划的原则。扬州市域内所有医疗卫生资源必须依法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共享资源;积极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机构布局、规模和功能。
  4、政府主导的原则。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按规划要求投资办医,合理发展非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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