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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及时组织协调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公安、监察、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工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采取联动打击、联合办案等方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凡2006年底前立案的,要在今年6月底前结案,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要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发生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考核制度。建立有关部门间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信息共享、通报和移送机制。
  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业开发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重点抓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业权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研究制订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一)完善、加强落实矿业权管理制度。上半年组织对全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年检等相关管理制度。全面完成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有偿使用工作全面推进。几年来,我市矿山有偿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果,在总结我市近些年矿业权有偿使用的经验基础上,认真做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试点工作,重点做好矿山企业无偿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的清理,以及部分有偿全部催缴工作,明确政策界限,做好矿业权价款处置工作,切实解决矿业权取得的“双轨制”遗留问题。落实已出台的关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收益分配机制改革的规定,深化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相关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落实保证金制度,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要求和省出台的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切合我市实际措施,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与省保持高度一致,并逐步形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四)严把矿业权市场准入关。健全准入门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制定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各环节的监管。推行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实现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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