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7〕 21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鹤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07〕25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步伐,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黑政发〔2007〕2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现新突破。
(二)原则要求
1.粮企改革改制,要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2.粮企改革改制,不得逃废银行债务;
3.改革改制后的粮食企业,必须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解决农民“卖粮难”,保护农民利益,确保我市粮食安全;
4.改革改制后的粮食企业,必须实现机制创新、制度科学、企业发展、职工增收;
5.粮企改革改制必须确保企业稳定。
二、改革模式
(一)改革模式:根据黑政发〔2007〕25号文件精神,改革模式为:
1.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以国有独资公司为主,因企制宜;
2.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租赁经营模式为主或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3.对其他经营不景气或扭亏无望的粮食企业,实行关停歇业。
(二)任务和目标:全年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14户。
1.完成骨干购销企业公司制改造7户,其中:市区3户、萝北县2户、绥滨县2户。改制企业按照《
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
2.完成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7户。其中:市区3户、萝北县2户、绥滨县2户。根据企业实际,主要采取租赁经营的改制模式,完善手续,依法运作。
3.租赁费完全用于原企业离退休人员各种补贴;公私伤人员工资、保险;“30、50”人员的各种保险;原企业经营挂帐利息或企业改革前所发生的历史债务,不准挪做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