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
5.2 救援总结和备案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和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6.2.3 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4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市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2.6 交通运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