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7〕 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鹤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领域、跨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事故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