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伊霍铁路沿线征地土地补偿费发放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126号)
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尼勒克县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精伊霍铁路建设征地补偿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05]108号)规定,精伊霍铁路沿线征地工作已近尾声,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已基本发放完毕。为了保证土地补偿费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发放,合理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该项费用全部发放到村,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国土资源、监察、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支出的监督,防止出现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