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
重点矿种:煤、铁、金、石灰岩、砂石粘土等。
重点问题:矿山企业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按勘查设计施工、圈而不探、非法转让、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发生安全事故;煤炭资源回采率低,无证开采等。
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一)学习宣传
认真学习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新政发[2005]107号)精神,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会议等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面向社会、面向矿业权人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贯穿于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全过程,要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氛围,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州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伊犁州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州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日常工作及有关专项整治方案、重点矿种、重点问题整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进度要求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要完成学习宣传和“三查”工作。“三查”工作即:
一是对州直所有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各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奠定基础。要特别注意排查群发性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凡无证开采、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是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凡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凡以采代探的,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吊销勘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