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动和促进州直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
4、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管,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矿山企业治理的责任,保证矿山企业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要对新建和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制定情况进行检查,凡未制定方案的要督促其限期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拒不制定方案或不按照批准后的方案实施保护和治理,要依法查处。
5、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州直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或转报。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明确目标责任,各级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发展计划、公安、监察、财政、经贸、工商、环保、安监、煤炭、电力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牵头单位,在做好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发展计划部门要在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审批立项等方面做好整顿和规范工作;公安部门要以打击各类矿产资源犯罪、维护矿区社会秩序、强化民用爆破器材管理为重点,配合做好整顿和规范工作;监察部门要重点做好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经贸部门要引导矿山企业积极参与和配合整顿和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要重点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工商部门要严把矿山企业设立关,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矿业权转让的整顿;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的查处力度,紧密配合整顿和规范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矿山环境、矿区植被、矿区水土保持的整治和保护工作。电力部门按照政府的决定对关闭的矿山企业予以停电或拆除供电设施。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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