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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恢复大连华良企业集团金州钢厂和大连辽南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产品正常使用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恢复大连华良企业集团金州钢厂和大连辽南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产品正常使用的通知
(大建质发[2004]96号)


各有关单位:

  集中整顿“地条钢”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在整顿“地条钢”生产企业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4年6月7日以《关于商请允许大连华良企业集团金州钢厂及大连辽南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函》(大质监办函字[2004]6号)致函市建委,认定大连华良企业集团金州钢厂和大连辽南钢铁发展有限公司经责令整改,现已具备生产合格建筑产品的能力,经监督检查基本达到整改标准,商请允许上述两家企业的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经研究决定,同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意见,从2004年6月10日起允许大连华良企业集团金州钢厂和大连辽南钢铁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在建筑工程中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和我市《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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