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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建委发[2004]109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2004年6月24日,施工单位在进行煤气管道施工中因煤气泄漏造成3人死亡、22人中毒,教训非常深刻。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保障燃气行业生产、经营、施工安全,杜绝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燃气工程带气接管施工申报程序。各燃气施工单位,在带气接管施工前,须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由燃气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各燃气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带气接管施工。

  二、加强燃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燃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施工前的组织、设计,并对施工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必须确保燃气工程的施工质量。燃气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做好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燃气安全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大事,各燃气生产、经营和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事燃气工程的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做好职工培训工作,做到熟知操作规程。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资质管理。燃气生产、经营、施工、设计等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燃气行业的相关活动。严禁无资质单位从事燃气行业的生产、经营和燃气工程的投标及施工。燃气工程不得转包。

  五、加强燃气生产厂(站)的安全生产。各燃气生产厂(站)要立即对厂(站)内各种生产、安全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运行。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各项操作规程和有关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坚决取缔无证充装、供应等非法经营活动,以及在马路边、居民区内擅自设立的供应站(点),做好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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