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请和工作办法
(池政办秘〔2006〕119号 2006年9月15日)
第一条 为发挥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全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律知识;
(三)品行端正,办事公正。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及有关社会人士中提出拟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拟聘人员同意聘任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审定后,进行聘请。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受市政府委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四)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查询;
(二)调查了解行政违法监督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工作会议;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业务知识学习。
(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市政府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