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7]2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直属企业:
近来,我省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为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把改善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环境条件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摆上当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细,务求实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增添必要的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对建筑、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性行业,农民工、女职工、未成年工、生产一线职工等重点人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由于生产经营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先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不得强制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并且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要加强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认真执行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