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对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原补助标准不变,单位按新标准参照执行。
(二)补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公务员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自付数额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以上的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医疗照顾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自付数额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以上的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2、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时床位费按干部标准间床位费标准执行。干部标准间床位费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的差额按100%标准予以补助。
(三)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按规定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公务员发生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后,剩余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公务员医疗补助80%;医疗照顾人员发生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后,剩余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公务员医疗补助95%。
州直属各县市根据财力自行确定以上(一)、(二)、(三)项补助的医疗费。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层次
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致,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州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九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和监督:
(一)符合第四、五条医疗补助的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列入财政当年预算,按季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向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告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支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制定医疗补助经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程序
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申报享用医疗补助费,凭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单,门诊收费单据,用药复式处方,报所在单位汇总,由单位按季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查,及时给付(划入个人帐户余额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合并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参保病人住院结算清单时,必须首先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单独列出,然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结算表填制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