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中正、副地级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正、副地级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高级技术职务(正高级职称)者;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中经国家人事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年内领取一次性特殊津贴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六条 经费来源与筹资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州财政总体按上年度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含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3%水平安排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预算。州直属县市依据财力在工资总额2%-4%内自行确定补助比例。
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经费来源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用途、补助标准:
(一)补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医疗费用
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医疗补助经费按以下标准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A、在职人员补助金额
1、31岁以下人员 60元/年
2、31-35岁人员 70元/年
3、36-40岁人员 80元/年
4、41-45岁人员 140元/年
5、46-50岁人员 190元/年
6、女40岁、男45岁以上(含女40岁、男45岁)正县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51岁以上人员 250元/年
7、女45岁、男50岁以上(含女45岁、男50岁)正县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80元/年
8、50岁以下(含50岁)副地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460元/年
9、51岁以上(含51岁)副地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530元/年
10、正地级人员 610元/年
B、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
1、副地、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含副地、正高)人员 550元/年
2、正地级人员 135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