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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3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伊犁河新区管委会: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伊犁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伊州财社字[2001]127号和实际未执行的伊州政发[2002]1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伊犁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06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0]8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区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2005]19号)和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使原有的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适当提高。
  第三条 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副省级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各类专家享受医疗保健待遇。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照顾人员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中正、副地级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相当于正、副地级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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