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个体承包人及单位承包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三)每月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
(四)建筑业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报酬纠纷的,由劳动保障或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行业平均工资责成建筑业企业给付,建筑业企业拒付的;
(五)建筑业企业与民工发生工资支付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部门决定先行给付的。
第十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调查举证。由建筑业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建筑业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三)保障金动用。建筑业企业是工资支付主体。当发生本办法第九条且无力支付工资时,方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业企业回避、拒绝处理欠薪投诉事件且不能对不欠薪进行举证时,劳动保障、建设、总工会等部门举行联席会议,根据已掌握证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动用农民工保障金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障金支付不足部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建设单位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时应一并上报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台帐。
(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建筑业企业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将申请情况在施工现场民工集散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1周(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退还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在州政府网站公示。
(三)保证金退还。建筑业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表经核查后如未发生欠薪投诉,退还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