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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各县市、口岸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信用审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在对企业办理资质审查、评审和投标手续时,要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建设施工企业用工信用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第五条 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在建筑行业实行建筑工程按月报进度、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建筑业企业要按月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工程款到位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以保证施工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伊犁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的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依照下列规定分别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该方式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3%;工程合同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中央、自治区、州直以外驻伊建筑业企业,通过州直建设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适用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方式,未通过州直承包的州直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在建筑业企业所在地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筑业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工程合同总造价6%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依照下列程序缴纳保障金:
  (一)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须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信用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见附件一),方可参加招投标。
  (二)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金额,并到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设单位持工程到位资金资信证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资信证明,建筑业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资信证明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见附件二),领取介绍信(见附件三),相关部门给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在领取相关工程建设主管(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许可手续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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