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自下而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时间:5月底至7月上旬,由各基层政府和部门在5-6月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部署辖区内企业按照《国办通知》和《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查问题、找隐患,认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由镇、县两级政府组织力量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各级政府检查阶段,时间:7月中旬至下旬,由县级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落实《指导意见》和下一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督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已通过《指导意见》和《转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粤安办明电〔2007〕32号)对以上两项工作予以部署。
(三)省有关部门督查阶段,时间:8月6日-12日,由省政府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分赴21个地级以上市,督查组由有关部门副厅级以上干部带队,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各市落实《国办通知》和《指导意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督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督查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按照《国办通知》和《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制定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特别是前期安全生产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