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员兼任审查员,对简易事项进行审查受理时,还应履行审查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兼任审查员的核准员一人既负责审查受理,又负责核准的简易事项为:
(一)各类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二)已办理名称变更核准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三)企业住所(经营地址)变更登记;
(四)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
(六)不涉及变更登记的备案;
(七)补发企业营业执照;
(八)企业迁出证明的出具以及企业登记档案的移送。
第十六条 重大(疑难)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登记中涉及的重大(疑难)事项,由登记注册机构负责人召集专门会议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对特别重大(疑难)事项,由登记机关正职或者分管企业登记工作的副职召集专门会议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审查员、授权核准员在工作中遇有重大(疑难)事项无法准确把握的,应及时向作为自己直接上级的职务核准员报告,职务核准员应逐级向上报告,由登记注册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交由登记注册机构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报经登记机关分管企业登记工作的副职决定是否交由登记机关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决定有关登记事项的专门会议的内容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应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签字。会议记录是作出有关登记决定的重要依据,应作为内部审核材料保存,非经特定程序,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由登记注册机构负责人召集的讨论重大(疑难)事项的专门会议,审查员、授权核准员和登记注册机构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法规等相关机构人员参加,并将会议情况及时报告。由登记机关正职或分管企业登记工作的副职召集的讨论特别重大(疑难)事项的专门会议,审查员、授权核准员、登记注册机构负责人以及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经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事项,授权核准员或者职务核准员必须按照决定执行。相关责任由根据集体讨论情况作出决定的有关负责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