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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负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审查受理工作,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负责各类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申请的审查受理工作,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负责对申请材料确需核实的部分进行检查核实(也可依照程序委托工商所进行检查核实),并出具《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五)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在法定时间内送交核准员核准;

  (六)对核准员作出准予名称预先核准、准予登记的决定,或者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制作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关的登记文书;

  (七)参加重大(疑难)事项专门会议;

  (八)承担登记注册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审查员在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名称预先核准或登记申请作出受理的决定,应当在《核准(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明确的受理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核准员作出准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准予登记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对核准员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核准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审查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负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审核工作,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决定;

  (三)负责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申请的审核工作,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

  (四)参加重大(疑难)事项专门会议;

  (五)承担登记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登记事项。

  核准员可以兼任审查员,对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登记事项一人完成审查受理和核准工作。

  第十四条 核准员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名称预先核准或登记申请作出准予或不予名称预先核准、准予或不予登记决定,并在《核准(登记)审核表》上签署准予或不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准予或不予登记(备案)决定的明确核准意见。作出不予核准或者不予登记(备案)决定的,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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