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核准员以外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人员,经登记机关审核,由登记机关负责人授权从事企业登记核准工作的,成为授权核准员。
授权核准员与职务核准员按照登记机关规定的分工各自履行职责,不对同一企业登记申请重复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六条 授权核准员在职务核准员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职务核准员有权纠正下级职务核准员错误的核准决定,职务核准员有权纠正授权核准员错误的核准决定。
第七条 审查员、核准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核准员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审查员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二)取得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乙类(或甲类)登记注册岗位资格证书;
(三)大专以上学历;
(四)直接从事登记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了解工商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登记注册业务;
(六)能熟练应用计算机和普通话。
第九条 授权核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二)取得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甲类登记注册岗位资格证书;
(三)大专以上学历;
(四)直接从事登记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商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六)能熟练应用计算机和普通话。
第十条 审查员、授权核准员的资格审核工作由人教、法规和登记注册机构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格的授予由各级登记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审查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的咨询服务工作,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提供具体登记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