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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改革企业登记审核体制,简化登记程序,明确登记责任,提高登记效率,保证登记质量,现将《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岗位资格证的管理办法实施之前,现阶段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一定范围内先期试行,核准权限由职务核准员行使。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岗位资格证的管理办法实施后,一并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
“一审一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革企业登记审核体制,简化登记程序,明确登记责任,提高登记效率,保证登记质量,规范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核准时,实行以一般事项“一审一核”为主,以简易事项一人审核、重大(疑难)事项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为补充的企业登记审核制度。

  本办法所称“一审一核”,是指企业登记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员依法审查受理后,报经核准员(包括职务核准员和授权核准员)依法予以核准或驳回,即产生法律效力的企业登记审核制度。

  一般事项是指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四条 审查员、授权核准员实行资格审核制度。符合审查员条件的人员经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可以从事企业登记审查、受理工作;符合授权核准员条件的人员经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可以从事企业登记的核准工作。职务核准员依职务职责从事企业登记的核准工作。

  第五条 核准员分职务核准员和授权核准员。

  各级登记机关的正职、分管企业登记工作的副职、登记机关内设的登记注册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注册机构)的正职均为职务核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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