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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和《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撤消各项奖励,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引进外来资金的,参照本办法实行奖励。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黄山投资,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向我市引荐外来直接投资(不含外国政府、金融组织贷款,捐赠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获得成功的,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机关工作人员受单位委派引荐外来直接投资并获得成功的,奖励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引荐人的贡献确定,单位可提取一部分奖金作为招商引资活动经费。

  第三条 引荐人应在项目申报前,与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到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登记,由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和我市合作单位共同出具证明文件,以确定引荐人的身份。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我市项目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负责人不作为引荐人。

  第四条 引荐人的奖金为合法收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保护。

  第五条 引荐外来投资成功的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并经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资;

  (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4、其它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列入)。

  第六条 引荐外来投资的奖励标准按外来投资者出资额,并结合产业政策及项目规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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