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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和《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考核办法

  (一)各单位引荐的项目要经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登记确认。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荐单位。有二个以上引荐单位的,项目所在单位(含区县)按引资总额的60%计算任务,其余40%由其他引荐单位协商分摊。

  (二)引进外商投资情况由各区县及市直责任单位按月汇总报送市外经贸局,同时附项目清单及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

  引进市外资金情况由各区县按月报送市计委,同时附项目清单及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

  (三)引资项目撤消、减资的,据实扣减。

  (四)已获批准证书,但没有在当年内注册的引资项目和融资未能按期到位的,不能计作完成实绩。

  (五)市直部门引进的内资、区县引进内资的超额部分可以在40%的限度内折抵(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外资目标任务。

  (六)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外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初审;内资项目由市计委负责初审。再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审计局、计委、统计局、财政局、工商局、外经局、人行、外汇管理局参与,对各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复查,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惩办法

  县区(含黄山风景区)和市直单位分别设立奖惩。

  (一)县区(含黄山风景区)

  各县区和黄山风景区内资、外资任务各占50分分值。超额完成任务的一每超1%,内资加0.5分,外资加1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每欠1%,内资扣0.5分,外资扣1分。

  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含黄山风景区),年终进行评比表彰,设立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5、20、15万元,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区县,取消经济工作年度评优资格。

  (二)市直单位

  按照2003年利用外资任务分20、30、50、100万美元四个类别,完成任务的单位,年终进行评比表彰,分别奖励各类中的前2名5万元、3万元。

  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班子成员按所欠比例扣发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其余职工减半扣发。

  连续两年因工作原因没有完成任务的,视情给予单位负责人黄牌警告直至组织处理。

  (三)市财政设立100万元的市招商外资奖励资金,用于考核奖励。各地各单位所得奖金要专项用于招商引资活动,可以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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