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1日)废止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和《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3]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和《黄山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严格执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黄山风景区和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主要考核年度利用外资和引进市外资金的工作实绩。
(一)利用外资
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和境外各类捐赠款。对外借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筹借并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或发行的外币债券,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和对外发行债券;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矿产资源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外商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方式以外其他方式吸收的外资,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等。
(二)引进市外资金
包括市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我市的资金。
二、引进资金的确认
利用外资由市外经贸局确认,引进市外资金由市计委确认。
利用外资和内资额的确认,现金投入以银行进帐单或以往注册会计(审计)事物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对外借款以入帐单和银行对帐单为依据;实物投资以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的实物投入折算额为准;无形资产投资以合同双方确认并经公证的无形资产投入折算额为准;各类捐赠款,以银行出具的汇款或其他有效凭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