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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等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沪卫基层〔2007〕6号)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医保办、财政局:
  为解决本市乡村医生基本社会保障问题,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6〕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加大各级政府的支持力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市现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内,区别乡村医生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施保,切实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基本社会保障,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
  二、对象范围
  (一)在岗的乡村医生。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海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助理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乡村医生资格证》、《赤脚医生证书》之一或具有更高医学执业资质证书,2007年7月1日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现在本市郊区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
  (二)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述资质证书,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执业满10年,2007年7月1日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尚未享受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
  (三)因特殊原因离岗的乡村医生。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述资质证书,2007年7月1日之前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执业满10年,近年来因镇村合并、村卫生室调整等原因而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以及因大病不能继续坚持工作而离岗的人员,且尚未享受本市城保、镇保、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
  三、参保方式
  上述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办法为:
  (一)在岗的乡村医生按月缴费参加镇保。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其所在单位(或由区县、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文件规定,为其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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