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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

  (二)原则。

  1.促进发展原则。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优先供应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国家和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2.存量优化集约原则。加大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淘汰力度,注重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盘活现有企业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存量土地产出效益。

  3.增量控制节约原则。对需新增用地的工业项目,严格准入标准,提高增量用地节约利用率。

  4.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在加强土地调控的同时,积极推行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十一五”全省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全省工业新增用地平均每公顷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600万元;省级开发区,青岛、烟台、威海市不得低于3000万元;济南、淄博、潍坊、东营、泰安、莱芜、济宁、日照市不得低于2400万元;滨州、德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市不得低于15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外区域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7号)精神,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产品的厂房建设和单位面积产能设计应达到规定标准,努力提高全省工业建设项目节约利用土地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工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定和完善工业发展规划,定期公布工业领域投资重点。当前,要认真抓好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贯彻执行。要把有限的土地资源向电子信息及家电、机械设备、化工、服装纺织、食品、材料等六大支柱产业和七个产业链,特别是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重点装备产业倾斜。

  (二)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进行土地资源的挖潜利用。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配套补助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三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大力推广建筑施工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认真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试行)》。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以上(含3层)免收“三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三费”。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一般工业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三费”或不予供地。改建、扩建、新建厂房要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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