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和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六条 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工程建设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按不同服务项目、内容,选择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可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服务费。也可按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如果这 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中介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二)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审核收费按编制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标底金额为计算基础,审核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标底、结(决)算按送审金额为计算基础,计算编制、审核费用。只审核费率、定额项目、不审核工程量按本指导标准的30% 收费。
(三)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按有权部门审批的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或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所监理工程概(预)算为计算基础,计算工程建设监理费。或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如果这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费用标准由工程中介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议定。
第十条 丙级及丙级以下的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按相应收费指导标准分别乘以0.9和0.8的系数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