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规范宣城市区正三轮摩托车营运秩序的通告
(宣政[2006]13号)
为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规范营运、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取缔无牌无证的正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通行。
二、在市区从事营运的正三轮摩托车总量控制在400辆以内,今后不再发展此类车辆进入市区营运市场。
三、在市区从事营运的正三轮摩托车车主必须是2004年12月1日前登记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宣州区籍的下岗职工;
2、三峡库区迁移至宣州区的居民;
3、宣州区籍下肢残疾的残疾人。
2004年12月1日前登记在册但不符合营运条件、主动退出营运市场的正三轮摩托车,由市物价部门按质评估、回收车辆、适度补偿。
四、符合条件继续从事营运的正三轮摩托车禁止进入市区以下道路通行(不含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专用车):鳌峰路(九州大道路口---丰谷楼宾馆)、叠嶂路(凤凰桥---西林小区路口)、状元路(宣泾路口岗亭---中山路口)、锦城路(宣城中心医院以南),2008年底,禁行区域将扩展到市区建城区的所有道路。
五、从事营运的正三轮摩托车必须是国家允许入户且允许载人的车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核定载客数载客。
六、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从事营运必须使用后座只核载一人的残疾人专用正三轮摩托车。
七、电瓶三轮车参照正三轮摩托车的管理办法执行。
八、本通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