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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宣城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登榜
二00六年四月八日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环保、公安、工商、交通、物价、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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