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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

  五、强化税费征管,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31号文和省的要求,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要立即开展对违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清理、追缴工作,重点对2005年以来新产生的欠缴款进行清理和追缴,并于2007年12月底前全额清缴。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国土资源厅研究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总价款“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用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并按照《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06〕16号)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比例不低于5%。

  六、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文有关规定,凡属于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都必须进入有形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凡以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招标、挂牌、拍卖出让的工业用地要优先满足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严格限制不符合工业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破坏生态环境、不利于资源充分开发利用的项目对工业用地的需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实施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等部门研究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七、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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