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建设用地报批办法,科学保障用地需求
国发〔2006〕31号文对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2006〕320号)精神,改革完善现行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明确职责,简化环节,提高审查报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科学保障用地需求。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等部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对《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05〕70号)进行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建立健全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粤发〔2005〕4号)和《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46号)精神,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因地制宜地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以及各项社会保障措施。要继续完善留用地安置政策,征地单位应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至15%留出或划出土地给被征地集体,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发展用地,并负责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安置补助费除外)。要建立健全就业安置、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帮扶机制,积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关配套的就业服务,大力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岗位,想方设法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不足以支付政府承担的部分时,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省国土资源厅、劳动保障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订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