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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7〕6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和执法,严把土地“闸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切实做好我省土地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土地调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开始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国民经济初步呈现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增长、高效益的良好发展趋势,实现了“十一五”的良好开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地方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耕地保有量持续下降,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土地资源的粗放、低效利用状况未得到根本扭转,违法违规用地、损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仍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全省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建和谐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各项工作,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土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包括对审批的用地和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上一级政府应与下一级政府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下一级政府执行“责任书”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擅自占用或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及对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监察厅等部门,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06〕17号)有关规定,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切实加强对用地计划指标的管理,对各地实际用地超过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计划指标的,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度的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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