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企业申请所报名册核实企业职工总数、残疾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比例;
(三)残疾职工的工种和岗位;
(四)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等情况;
第十条 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和《福利企业证书》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代发,交由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的签收。
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定的企业的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是认定其社会福利企业性质、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政策资格的凭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省民政厅加盖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已经省民政厅认定为福利企业的单位,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核查。
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在重新申请认定时只需要提交《河南省福利企业人员安置变更申请表》、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六)、(七)、(八)项材料。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辖市民政局,省辖市民政部门经复核后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认定意见(《河南省福利企业人员安置变更认定书》),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于5日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逐级上报至认定机关,由认定机关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的一季度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省辖市民政部门也可以委托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