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豫民明电〔2007〕23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民政局:
根据
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残疾人联合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福利企业认定工作,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帮助福利企业充分了解和正确认识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政策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条件。
对2007年7月1日前已经当地民政、税务部门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当地民政部门可仅凭福利企业证书及年检报告,通知福利企业填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按照规定程序,尽快上报并办理认定手续。
河南省民政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25%以上,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 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