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国家司法考试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08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5日)废止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7]109号、苏财综[2007]57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苏司函[2007]25号)收悉,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已实现网上考务管理,考试软硬件投入较大、考试时间延长及成本增加等因素,经专项成本监审,现就提高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 调整我省司法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共考四科)260元。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2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应重新申报正式标准。
此外,对属于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的考生,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免收费50%。
二、该项考试收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收据,其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市留160元/人,上缴省司法厅100元/人(包括按规定上缴司法部考务费部分)分配,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