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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
(渝府发〔2007〕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以下简称“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物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和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文物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重庆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工业遗产、乡土建筑和老字号为重点,同时对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复查,详细了解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及其变化情况,总体评价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文物普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文物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文物普查从2007年7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文物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07年7至9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和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在全市范围实地开展文物普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和公布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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