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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林防检发〔2007〕90号)


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植物检疫人员着装事宜的通知》(林造发[2005]221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我省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行为,塑造良好的林业植物检疫队伍形象,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省厅制定了《山西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规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山西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林业植物检疫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提高行政执法力度,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疫员现场执法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第三条 具有穿着检疫制服资格的人员,是山西省林业厅批准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职检疫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林业植物检疫制式服装。
  第四条 检疫员穿着检疫制服,必须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必须配套着装,不同制式检疫服不得混穿。
  二、必须缀钉、佩戴帽徽、领花、肩章、肩徽、胸章等。帽徽订在帽沿上方适中位置,不得斜歪与倒置;领花和肩徽须成对使用,肩徽盾尾靠肩,不得倒置;胸章戴在左胸口袋上方,左右适中。不得佩戴与检疫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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