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管线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或者规划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时间段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挖、铺设、回填。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文明操作、规范作业;
(三)对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环卫、停车线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建设非金属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具体要求由管线管理机构视实际情况确定;
(五)对于挖掘或穿越城市道路的管线工程,应当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沟槽覆土前应当绘制管线竣工图,并提前24小时申请竣工测量。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地净。
第二十五条 规划部门会同管线管理机构对管线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出具认可文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规定向建设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管线管理机构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因不移交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遇有管线突发事故急需挖掘道路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管线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公用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审核,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管线空间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政府依法实行管线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有期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