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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间组织“拜祖”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间组织“拜祖”活动的通知
(豫民文〔2007〕113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省管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省委宣传部关于弘扬民族文化、规范‘拜祖’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7〕17号)要求,现就规范民间组织“拜祖”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民间组织“拜祖”活动的重要性,严格履行审查报批手续。举办“拜祖”活动,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规范“拜祖”活动,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实现中原崛起具有重要意义。民间组织举办“拜祖”活动,必须按照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审批。对海外华侨、港澳同胞通过民间组织举办的寻根谒祖活动以及民间组织举办的姓氏宗亲联谊活动,活动内容和范围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严格审查,并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严禁民间组织借“拜祖”之机搞封建迷信活动,保证“拜祖”活动健康、规范开展。举办“拜祖”活动,要规范有序、健康文明,使广大群众在缅怀先祖圣贤的同时,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一些民间组织借“拜祖”之名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追究民间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对借“拜祖”之名骗取钱财、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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