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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从严把好进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选拔,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勤政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能力;加强监察队伍作风建设,严守监察执法纪律,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坚持城市和农村并重,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城乡统筹监管,强化对城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职业培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的监察执法。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和服务。
  (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中央驻晋、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省驻晋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使劳动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由突击检查转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事后查办转变为事先预警防范。搞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维权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大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落实改进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聘任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协助搞好劳动用工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三)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要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管理,层层分解,责任到人。明确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管责任区”,对城镇用人单位按照市辖县(市、区)、县(市、区)辖街道、街道辖社区进行“划片包干”;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按照县(市、区)辖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辖村实施“划村包干”,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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