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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救办[2007]3号)


各市、县(区)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我省从2005年7月开展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以来,在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救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救助人数和救助金额不断增加,试点地区困难群众无钱看病、看不起病的情况一定程度得到缓解。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试点时间短,又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同时受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财政支付能力等条件的制约,各地在试点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其中救助资金节余过多的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提高我省医疗救助工作水平,使困难群众从医疗救助中得到真正实惠,切实缓解他们的医疗困难,各地要按《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开展医疗救助,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大胆探索,大胆创新,改进救助方式,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降低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
  各地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降低城乡医疗救助起付线,甚至取消起付线;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最高金额;规定救助病种的地方,应扩大救助病种范围或取消对救助病种范围限制。
  二、实行医前、医中、医后救助相结合
  针对救助对象无钱看病的实际情况,要采取积极措施,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等多种救助方式。各地民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救助门诊;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凭相关有效证件应给予先入院治疗,在一定限额内的住院费用,新农合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余下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超过限额的部分,按比例给予救助;对慢性病患者或其它特殊病种的救助对象,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证明,即可给予发放医疗救助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针对特殊困难对象,探索实行分类救助
  各地要积极探索实行分类救助办法,针对救助对象中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在救助办法上应实行与其他救助对象有所区别的政策,不设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以发放门诊费,通过发放“医疗票”或者门诊就诊卡的形式,实行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相结合,医疗票、就诊卡中上年度节余的费用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通过医疗救助,使他们看病难和无钱看病问题得到切实的缓解。
  四、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引导救助对象就近看病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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