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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地方志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志鉴数字化、网络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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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时间  │             内容             │        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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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  2006年  │县(市、区)建成网站或网页              │      各级政府财政      │
│ 方 ├──────┼───────────────────────────┼─────────────────┤
│ 志 │2007~2008年│市、县(市、区)建成完整准确系统的地情资料库     │      各级政府财政      │
│ 年 │      │                           │   市级30万(含编辑录制费)   │
│ 鉴 ├──────┼───────────────────────────┼─────────────────┤
│ 网 │2008~2010年│1、实现志鉴从组稿、编辑、校对到印刷、出版全过程数字化 │      各级政府财政      │
│ 络 │      │2、实现市、县(市、区)志鉴信息资源共享        │市级100万(含软件开发、设备添置) │
│ 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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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十一五”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领导,依法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及所属地方志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依法开展修志编鉴工作,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
  全市第四次地方志工作会议对今后几年全市的地方志年鉴工作做出了全面的部署,对“十一五”期间修志编鉴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志部门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二轮修志工作,要将修志编鉴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保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促进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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