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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总体良好,但是极少数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彻底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解决其他债务结合起来,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巩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成果,确保全市在2007年6月30日前解决少数企业存在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依法维护广大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企业既是负责工资分配的责任主体,也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应切实负起责任,自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切实解决少数企业存在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清欠计划,并定期检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帐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的步伐,通过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同时,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在资产变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少数企业尽早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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